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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史秀芹、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秀芹,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史秀芹,女,生于1945年8月3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7255C。法定代表人李福海。地址:商水县周商路高速路口斜对面。本院在执行史秀芹与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史秀芹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水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3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