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88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30666元(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徐某某为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周某某、徐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徐某某的银行存款84246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映金额(元):500000逾期:2年9个月2天约定利率:年利率24%-----------------------------------【计算结果】逾期违约金(元):330666.6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