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国胜、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胜,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52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胜,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七里经堂,组织机构代码:722768724。法定代表人:应济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胜与被执行人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承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