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9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东莲、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莲,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润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耿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99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莲,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刘庄。组织机构代码:73927106-0。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润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杨营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耿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耿鑫,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申请执行人王东莲与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润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润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有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润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货款收入90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帐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丽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1702执993-8号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申请执行人王东莲与被执行人菏泽国邦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润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润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有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协助(2016)鲁1702执993-8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润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货款收入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帐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附:(2016)鲁1702执993-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