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宗晓华与侯红歌、王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571号之二原告:宗晓华,男,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县。被告:侯红歌,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县。被告:王自明,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县。原告宗晓华与被告侯红歌、王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原告宗晓华负担。审判长 史 峰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 管伟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和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