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程双应、许丰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双应,许丰年,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36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程双应,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丰年,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一审被告: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莲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84917852Q。法定代表人:程双应,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程双应因与被上诉人许丰年、原审被告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双应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双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文革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