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同明与莫尚全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明,莫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陈同明,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陈红兵,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系原告陈同明之子。被执行人:莫尚全,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同明与被执行人莫尚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莫尚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莫尚全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限制了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莫尚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社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商请公安机关进行临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5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92154.17元,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92154.17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