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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颍上县教育局与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教育局,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8312-1。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7358-0。法定代表人:任子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与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与被执行人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颍上县教育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226执1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