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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兴禄与李文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禄,李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83号之一申请人李兴禄,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超,男,汉族。本院受理的李兴禄申请执行李文超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昆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兴禄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1执1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