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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郎文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文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文旭,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201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文旭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文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郎文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文旭系自动投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郎文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郎文旭在帮助表哥叶某从网上申请贷款时知晓了叶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密码,产生了盗窃其信用卡账户内钱款的意图。当月24日,郎文旭与被害人叶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一饭店吃饭时,趁叶某起身打电话之际,将其放在餐桌挎包内的信用卡盗走。饭后,郎文旭到合肥市蒙城路与固镇路交口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款机处,从叶某银行卡账户内取出了人民币共计6300元。之后,郎文旭返回到叶某所在的公司,悄悄将盗得的信用卡放回到叶某包内。当日下午,郎文旭离开合肥市,赃款被其挥霍。被害人叶某发现信用卡账户资金被盗后报警。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郎文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4月5日,被害人叶某对郎文旭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郎文旭于201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13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郎文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单、被害人叶某的陈述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相关照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刑事拘留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据与被告人郎文旭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文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郎文旭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向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郎文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13天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郎文旭退赔被害人叶鸿彬经济损失人民币6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