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莫碧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碧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莫碧玲,女,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660号。负责人陈波。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莫碧玲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莫碧玲赔偿款373280.47元,承担执行费5499.21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373280.47元汇入本院账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仲进审 判 员 李 文助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