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8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探智与李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03号张探智与李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兵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经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