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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9刑初123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户籍所在地翁源县,住。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0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勇,被告人池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早上,被告人池某驾驶赣02/×××××号牌变型拖拉机由翁源县坝仔镇往英德市青塘镇方向行驶。7时30分许,行驶至官渡镇豺狗滩路段时,后车厢尾门由右往左横向甩开来打向对向车道,与对方向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无号牌摩托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池某直接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2017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到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符合被机械性钝性暴力作用(如车祸)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告人池某所驾驶的赣02/×××××号牌运输拖拉机的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灯光系统检验合格,后部的反光标识不完整;2、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尾号:0963)的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制动系统检验合格,灯光系统检验不合格。经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2017年3月9日,被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池某的家属在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27000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政法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日,被告人家属支付了317000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2017年4月13日,中华保险公司支付了11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池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翁)公(司)鉴(交)字[2017]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粤法正司鉴所[2017]痕鉴字第111、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翁公交认字[2017]第0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翁源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出具的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项,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丘党忠人民陪审员  阮汉先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