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岭县海峰种业与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海峰种业,刘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54号原告:长岭县海峰种业,住所长岭县。经营者:陈海峰,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龙,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海峰种业与被告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海峰种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岭县海峰种业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洪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