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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岭县海峰种业与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海峰种业,刘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54号原告:长岭县海峰种业,住所长岭县。经营者:陈海峰,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龙,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海峰种业与被告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海峰种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岭县海峰种业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洪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