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5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锡山区骑匹狼电动车厂与胡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山区骑匹狼电动车厂,胡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244号原告锡山区骑匹狼电动车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迂回路**号。经营者张仁伦,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波、谈寅卿,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坚,男,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锡山区骑匹狼电动车厂与被告胡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锡山区骑匹狼电动车厂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锡山区骑匹狼电动车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山区骑匹狼电动车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锡山区骑匹狼电动车厂负担(已交纳)。代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