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立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立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陈红亮,魏金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位永其,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4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伟,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辉,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自友(系景昊阳的之父、法定代理人),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龙泉花园西区**号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昊阳,女,200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起,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桂芸,女,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奎、支丽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亮,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辉,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金乐,女,199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负责人:薄世亮,总经理。原审被告:位永其,男,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审被告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25号西美花城3-2-2603号。法定代表人:毕建素。上诉人刘立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陈红亮、魏金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原审被告位永其、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4月0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被上诉人中华联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辉、被上诉人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奎、被上诉人魏金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立伟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2016)冀0110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中应由上诉人刘立伟承担的167661元由被上诉人中华联合在三者责任限额中承担。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位永其驾驶冀A×××××冀A×××××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华联合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和50万元商业三责险并附加不计免赔,虽然事故发生时,位永其驾驶证在实习期,而是增驾实习期且副驾驶具有驾驶资格的位德方陪同,该系行为在交警部门并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并未对其进行任何行政处罚。中华联合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次事故中,魏金乐和陈红亮的案件,经过了一、二审生效判决,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赔偿数额正确合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中华联合之间责任承担问题,对此问题建议二审法院在一审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判决。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红亮、位永其、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魏金乐、平安保险、刘立伟赔偿景自友等人各项经济损失885408.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3日,位永其驾驶冀A×××××冀A×××××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柏坡高速公路行驶,与陈红亮驾驶的冀A×××××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后该轻型厢式货车又与魏金乐驾驶的冀A×××××大众轿车相撞,造成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陈红亮、乘车人刘美娜受伤,后刘美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西柏坡大队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红亮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位永其和魏金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位永其的驾驶证得准驾车型为A2,但驾驶证处于实习期。另查,景自友系死者刘美娜的丈夫、景昊阳系死者刘美娜的女儿、刘国起、韩桂芸系死者刘美娜的父母,位永其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刘立伟,位永其系刘立伟的雇佣司机,刘立伟与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该车辆在中华联合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位永其驾驶资格处于实习期。魏金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撤回了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鹿泉区人民法院已裁定予以准许。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本案中,陈红亮、位永其、魏金乐在未完全尽到安全驾驶义务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刘美娜死亡,陈红亮、位永其、魏金乐理应支付景自友等四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本案位永其作为刘立伟的雇佣司机,该起事故发生在雇佣活动中,因此应由刘立伟承担责任。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西柏坡大队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予以认定。但本案中位永其、魏金乐驾驶的事故车辆均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景自友等四人所主张的费用应首先由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考虑到本次事故尚有其他伤者,且中华联合、平安保险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付给本案陈红亮5万元、7799.1元,且平安保险也已在其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给本案陈红亮52881.65元,因此,景自友等四人所主张的费用应首先由中华联合、平安保险在剩余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平安保险在其剩余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25%,本案中位永其的驾驶证处于实习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位永其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华联合以此作为免赔事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中华联合在其商业险范围内应当免赔。在保险公司赔付完毕之后,剩余损失则应由陈红亮、刘立伟、魏金乐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刘立伟的挂靠公司,应对刘立伟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景自友等四人主张的各项费用,医疗费1256.7元,有相关收费票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死者刘某户口,但根据景自友等四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死者刘美娜生前一直居住在鹿泉××南庄镇龙泉花园,且工作单位一直为石家庄市,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年计算20年为523040元,对此应予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景自友等四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抚养人景昊阳系死者刘美娜的女儿,且景昊阳一直跟随死者刘美娜共同生活,其学籍信息显示景昊阳一直在石家庄市中山西路小学就读,因此对其抚养费应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7587元/年计算9年为158283元,景昊阳的抚养人为两人,因此,其抚养费为79141.5元;关于景自友等四人主张的被抚养人刘国起、韩桂芸,根据景自友等四人提供的遵化市铁厂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及遵化市铁厂镇民政局出具的两份证明,以及遵化市第二医院的门诊病历、影响诊断报告单均可证明刘国起、韩桂芸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因此,刘国起、韩桂芸应被列为被抚养人的范围之内,故抚养费应按照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023元/年×20÷2×2=180460元,因本案中的被抚养人为数人,根据法律规定,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17587元×9年+9023元×11年=257536元;丧葬费应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年÷2=26204.50元;尸体检验费、整容费、存尸费、寿衣费应包含在丧葬费之内,因此对此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为3万元;交通费1864元,有相关高铁票据予以证实,应予支持;食宿费因景自友等四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数额,但考虑到该项费用必然发生,酌情认定为2000元;误工费因景自友等四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对此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841901.2元,景自友等四人主张的费用应由平安保险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景自友等四人医疗费1256.7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中华联合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景自友等四人死亡赔偿金6万元;剩余670644.5元由平安保险在其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25%为167661元,考虑到该公司已赔付陈红亮52881.65元,故应赔付景自友等四人147118.35元,剩余20542.65元由魏金乐负担,由陈红亮负担50%为335322.25元(陈红亮已为景自友等四人垫付3000元,应予扣除)、由刘立伟负担25%为167661元、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判决为: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6万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医疗费1256.7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在其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147118.35元。三、魏金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20542.65元。四、刘立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167661元、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五、陈红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332322.2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40元,由陈红亮负担4095元,由魏金乐负担2047.5元,刘立伟、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47.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西柏坡大队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红亮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位永其和魏金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予以认定。此次事故,造成乘车人刘美娜受伤,后刘美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给被上诉人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造成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为841901.2元。各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予以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驾驶员位永其在增加A2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牵引半挂车是否构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免责事由。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准驾车型的规定,A2驾驶证对应的准驾车型为牵引车,准驾车辆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故驾驶员申领A2驾驶证的目的即为了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半挂车。本案事故发生在驾驶员位永其增驾A2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即位永其已经取得了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半挂车的资格,而实习期内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驾驶员熟悉准驾车型车辆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如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准驾车型车辆,则失去了实习期的设立目的和意义,故对增加A2准驾车型后仍不能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的理解,有悖常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但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本案驾驶员的情形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位永其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支持了被上诉人中华联合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免赔的主张,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情况,被上诉人中华联合应当在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一、二、三、五项,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不当,应予变更。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立伟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不服石家庄市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6万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医疗费1256.7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在其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147118.35元。三、魏金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20542.65元。五、陈红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332322.25元;变更石家庄市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景自友、景昊阳、刘国起、韩桂芸1676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保全费1540元,由陈红亮负担4095元,魏金乐负担2047.5元。刘立伟、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4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广道审判员 陈爱民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