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宗美与卢帅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宗美,卢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白宗美,男性,汉族,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被执行人:卢帅帅,男性,汉族,1988年02月07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宗美与被执行人卢帅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宗美与被执行人卢帅帅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30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怀平执行员 韩斌宏执行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