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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高志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高志岭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魏县魏都南大街167号。主要负责人:杜巍,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延广,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岭,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志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4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高志岭雇佣的驾驶人员发生事故时其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该免责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是否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义务,如对投保人签名有异议,请重审时予以鉴定查清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志敏审判员  聂亚磊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