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雷少玉申请执行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少玉,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雷少玉,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刘先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雷少玉与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其厂房及机器设备已全部抵押给银行,且其部分债权人已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梅人民陪审员 彭久雄人民陪审员 姜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