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鹏飞盗窃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3执76号移送执行人:右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鹏飞,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鹏飞盗窃罪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鹏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鹏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张鹏飞在你处的存款14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