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杜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3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强,男,1988年4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2017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杜强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未悬挂号牌),沿薛城区临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临山路与泰山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杜强的送检血液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5.6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杜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田某、郭某、张某证言,查扣经过,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血液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杜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