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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刘新根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15号被执行人刘新根(小名:泡泡),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211968********,无固定职业,河南省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格达湖乡青湖村*****号。被执行人刘新根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340元,已执行0元,尚有1234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新根现住址已经变更,无法查找其下落,已经将刘新根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 鑫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