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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景谷县鑫源钢管租赁站与杨应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杨应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鑫源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景谷县。经营者姓名:万其会,女,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景谷县。被执行人杨应忠,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景谷县鑫源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杨应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应忠应偿还租金64128.90元、交本院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合计65828.9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杨应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应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艾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