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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春秀与常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秀,常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秀。被执行人常积林。申请执行人张春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6764.0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元。经司法查询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丛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