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小龙王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252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对原告胡小龙与被告王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9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9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诉讼费用负担漏写,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党振负担。”。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