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孙成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成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86号罪犯孙成龙,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专科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成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