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文盲,农民。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8日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5月11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女,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静茹、韩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收废品从武邑县清凉店镇回衡水途中发现衡德公路路北有黑色的管某,并告知被告人李某。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骑三轮摩托车拉载被告人李某到武邑县清凉店镇团村村南,将唐某存放在此处北侧空地上的5根天然气管盗走,拉至李某的晶宇废品回收站。当日7时许,二人将盗窃的天然气管道卖于他人。经鉴定,被盗的5根天然气管价值5292元。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到武邑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失主唐某陈述,证人侯某证言,监控视频、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证明、收条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到案情况有被告人李某供述及发破案经过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盗窃他人存放路边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首先提议并组织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跟随并参与盗窃,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一定差别,以上情节在量刑时本院已予考虑。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罪行,系自首,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到案后亦能自愿认罪,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应适用相对较大的从轻处罚幅度。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二被告人的到案、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3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3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张晓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