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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高广福、姜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高广福,姜兴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757号原告:张立军,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高广福,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绥滨县连生乡长乐村一组。被告:姜兴才,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绥滨县忠仁镇兴龙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与被告高广福、姜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广福、姜兴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自愿撤回对高广福、姜兴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对被告高广福、姜兴才的起诉。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