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高广福、姜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高广福,姜兴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757号原告:张立军,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高广福,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绥滨县连生乡长乐村一组。被告:姜兴才,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绥滨县忠仁镇兴龙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与被告高广福、姜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广福、姜兴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自愿撤回对高广福、姜兴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对被告高广福、姜兴才的起诉。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