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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阳英与丁天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阳英,丁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吴阳英,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丁天兵,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执行吴阳英与丁天兵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案件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焕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1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持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音奎审判员  周运友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班荣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