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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菊芝与刘冰、陈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菊芝,刘冰,陈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597号原告:何菊芝,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冰,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明松,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菊芝与被告刘冰、陈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菊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发传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