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世清与徐运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世清,徐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世清,男,1955年12月22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徐运清,男。申请执行人许世清与被执行人徐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一、原告许世清与被告徐运清于2010年6月21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二、被告徐运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许世清办理本案两处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许世清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桦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为许世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利 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