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辛XX与劳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XX,劳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945号原告:辛XX,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祥周镇民安村陇荷屯*组*号。身份证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陆海,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劳XX,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原告辛XX诉被告劳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XX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缺席审理,本院现已结案。原告辛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劳务工资1586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起,由原告负责领班即带着同乡的民工跟随被告在被告所承包的铁路工程段(广东化州市、贵州安顺市等地)从事土坡、石头的挖掘和爆破施工,在提供工程劳务的过程中,由原告向被告领取工资后分发给民工。于2015年11月22日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所带领工班(自2014年7月1日起到2015年11月20日止)劳务工资为408647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立据约定于2016年底全部付清。但被告立据后并没有如约支付工资,经原告和民工多次向劳动主管部门反映催讨,被告才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6日累计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250000元,尚欠158647元至今未支付。如今,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早于完工并付使用,民工各自返乡生活,由于被告逾期不支付工资,民工纷纷上门向原告崔偿。原告也是和民工们一样身为打工者,无力垫付民工工资,民工就堵住原告的家门,严重干扰了原告家庭正常的工作、生活。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时支付。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原告特提起本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盼。被告劳XX不到庭也不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资料,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工资”凭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22日出具欠原告工资408674元,约定于2016年年底全部还清,但被告不履行的事实。3、手机信息,证明被告立据后支付二笔工资款共25万元给原告,尚欠158647元的事实。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起,原告组织工班,跟随被告在被告所承包的铁路工程段从事土坡、石头的挖掘和爆破施工。2015年11月2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班劳务费408674元(从2014年7月1日到2015年11月20日),并约定该款项于2016年底全部还清。2017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汇入10万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汇入1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班劳务费408674元,有被告签名捺印的《欠工资》为凭,因被告劳XX不答辩和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和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举证予以采信,确认2015年11月22日,被告劳XX欠原告工班劳务费408674元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欠条约定该款项于2016年底还清,但被告没有依约偿还欠款。2017年1月12日、2017年1月2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账户汇入10万元、15万元。综述,被告尚欠原告工班劳务费158674元。欠款应当偿还。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费158647元,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劳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劳务费158647元给原告辛X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6.50元,由被告劳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宇书记员 刘 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