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哈尔滨巴彦县远太购物中心(原:哈尔滨巴彦县远大购物中心)、孙伟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哈尔滨巴彦县远太购物中心,孙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榆林村。被执行人哈尔滨巴彦县远太购物中心(原:哈尔滨巴彦县远大购物中心)。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孙伟东,该购物中心经理。被执行人孙伟东,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巴彦县远太购物中心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宽桥街新发小区F16栋3单元2楼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华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哈尔滨巴彦县远太购物中心(原:哈尔滨巴彦县远大购物中心)、孙伟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6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子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