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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国中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国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66号罪犯赵国中,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郯城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苏某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国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被告人陈某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周某人民币338336.1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人民币6735.2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苏刑三终字第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2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6年8月29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苏刑执字第000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2036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国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赵国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国中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国中,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赵国中,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7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90分。为此,2015年12月、2017年2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赵国中被判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45071.41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国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国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5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过坚列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