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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陈湘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陈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1、2层东侧,组织机构代码G3477742-0。代表人赵新春。被执行人陈湘君,女,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湘君名下福田区福华路福庆街鸿图大厦1306房产、罗湖区东湖路彩世界家园5栋A座29A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罗湖法院完成房产的处分后再行要求受偿。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