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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琪、刘艳华等与郭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刘艳华,郭辉,武汉御医堂爱心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252号原告:李琪,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原告:刘艳华,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告:郭辉,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御医堂爱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东方红花园*栋***层。法定代表人:佟艳,该医院院长。原告李琪、刘艳华与被告郭辉、武汉御医堂爱心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琪、刘艳华诉称,2015年10月17日,被告郭辉驾驶鄂A×××××小型专用客车载危重病人李俊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危重病人李俊瑶在后续转运途中死亡。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郭辉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郭辉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05000元。2015年11月2日先期支付50000元,2016年1月1日之前再付清尾款55000元。被告在支付首期款50000元后,对剩余的款项55000元始终不予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郭辉以各种理由推托。被告郭辉与原告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履行。被告郭辉不履行协议,已构成违约。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由被告依约支付赔偿金55000元;2、由被告依约支付利息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郭辉、武汉御医堂爱心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湖北省××南区,且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北省武汉市,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院查明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刘艳华、吴亮存、李茂林等亦于2016年1月16日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并作出(2016)鄂09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