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法定代表人刘某,女,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2,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800元,被执行人履行1080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62元,由被执行人张某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