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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法定代表人刘某,女,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2,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800元,被执行人履行1080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62元,由被执行人张某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