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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陈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陈建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637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中段与金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马思源,行长。被告陈建波,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被告陈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项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