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根生、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根生,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根生,男,1952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79-10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8038937-3。法定代表人徐学东。本院于作出(2017)浙0424执843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浙F×××××的小型面包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F×××××小型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