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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兴龙、周晓芬与张成均、张成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龙,周晓芬,张成均,张成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龙,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芬,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均,男,汉族,1946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安,男,汉族,1953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张兴龙、周晓芬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均、张成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张兴龙、周晓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兴龙、周晓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