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兴龙、周晓芬与张成均、张成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龙,周晓芬,张成均,张成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龙,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芬,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均,男,汉族,1946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安,男,汉族,1953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张兴龙、周晓芬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均、张成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张兴龙、周晓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兴龙、周晓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