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建敏、任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敏,任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56号申请人:程建敏,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被执行人:任晓伟,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本院在执行程建敏申请执行任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