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天诉被告董雪梅、常上芝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董雪梅,常上芝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54号原告:王天,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董雪梅,女,199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常上芝,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天诉被告董雪梅、常上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