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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杨培发,陈婉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主要负责人:吴国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一分场色坯商区朝东营业房1号、2号。法定代表人:杨培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横扇社区菀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昭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培发,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婉瑜,女,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杨培发、陈婉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0129262.74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以本金10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129262.74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杨培发、陈婉瑜对被告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培发、陈婉瑜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2950万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7598元,由被告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杨培发、陈婉瑜共同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76860元,申请执行费7757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菀南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0年6月27日届满),该房地产设有高额抵押,正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处置,如变价成功,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房产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4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助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