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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五莲县森林公安局、王少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森林公安局,王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21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森林公安局,所在地址五莲县城向阳路交警大队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8606995-2。法定代表人徐永亮,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成宇,五莲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少兵。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莲林罚决字[2016]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依法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森林公安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五莲县森林公安局作出莲林罚决字[2016]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显武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