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汤志隆西藏乐汇工贸有限公司菲比酒吧分公司西藏乐百隆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2918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宾。委托代理人:陈静。被告(以下统称被告一):汤志隆。被告(以下统称被告二):西藏乐汇工贸有限公司菲比酒吧分公司。负责人:徐款成。被告(以下统称被告三):西藏乐百隆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志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志隆、西藏乐汇工贸有限公司菲比酒吧分公司、西藏乐百隆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志隆、西藏乐汇工贸有限公司菲比酒吧分公司、西藏乐百隆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61.3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80.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玮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