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灵芝与张振宇、郎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灵芝,张振宇,郎灵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79号申请人蒋灵芝,女,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振宇,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郎灵莉,女,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蒋灵芝申请执行张振宇、郎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灵芝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振宇、郎灵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蒋灵芝借款35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275元、执行费519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振宇给付申请人现金35078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保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