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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欧阳亚州与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亚州,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4455号原告欧阳亚州,男,1992年5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0号副1号D座四层。法定代表人刘更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女,1994年1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运营经理,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女,该公司运营主管。原告欧阳亚州与被告宝力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亚州、被告宝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亚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被拖欠退费1289元,并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48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以及代理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在公开场合向原告道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27日在宝力健身俱乐部苏宁生活广场店签订健身合同,合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并于2016年4月1日签订被告店铺十元续期一月的活动。2017年年初,被告在未尽任何告知义务的前提下私自关闭苏宁店,侵害了原告权益,原告要求退还剩余会费,被告告知可退还剩余会费1289元,并被要求签了申请和合同解除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退费,但却一直不予履行,故诉至法院。被告宝力公司辩称,原告所述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就闭店不属实,我公司曾以短信群发的方式向会员告知店面整合的消息并告知乐汇城店的地址和详询电话,且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即被告群发短信次日到美东国际店办理退费手续,故原告所述被告在未尽告知义务的前提下私自闭店不真实;根据2017年2月28日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仅应支付原告会员费,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写明原告承诺不再就此事向被告主张其他权利,该协议并未约定被告支付退费具体时间,因此被告并未违反协议约定,更不存在违约金一说,在签订协议后,原告多次到被告的经营场所吵闹,给被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众多不利影响原告应承担消除不利影响的义务,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道歉的请求无依据;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综上,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会员费1289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在被告的苏宁广场店签订宝力健身俱乐部会员合同,原告交纳1600元办理了会员卡,合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2016年4月1日原告参与被告的十元续期一月活动,合同期延至2018年10月25日。2017年2月23日,被告将其苏宁广场店关闭,并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通知会员,告知会员苏宁店会员转移至乐汇城店,乐汇城店地址为中山路与大经街交口乐汇城6楼,如有疑问详询17331156129。原告以被告未尽告知义务,私自闭店不予通知,侵害原告权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会费,2017年2月24日原告到被告美东国际店办理退会,被告收回了原告的会员卡、会员合同及收款收据。2017年2月28日原告书写申请,载明:共计退还会员1289元,同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甲方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乙方欧阳亚州,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签署的健身服务合同终止,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支付的合同解除补偿金壹仟贰佰捌拾玖元整,乙方承诺已从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获得全部的补偿,并保证不再就此事向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合同解约赔偿金。上述事实有会员合同、收据、申请、合同解除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宝力健身俱乐部(苏宁广场店)会员,被告将苏宁广场店关闭,并将该店的会员转移至乐汇城店,为此原告要求退还剩余会费,原告2017年2月28日写了退卡申请,并签写了合同解除协议书,被告对该协议书予以认可,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解约补偿金1289元,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属于违约,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三倍计算过高,违约金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合同解约补偿金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侮辱了其人格,要求被告公开场合道歉,该主张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欧阳亚州合同解除补偿金1289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