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汪长夏与余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夏,余江,邹红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958号原告:汪长夏,男,汉族,1952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被告:余江,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邹红梅,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柏路3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234828F。负责人王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汪长夏诉被告余江、邹红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长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长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长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汪长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