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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策与张文库、薛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策,张文库,薛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04民初2430号原告:潘策,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福臣,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库,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被告:薛天凤,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潘策与被告张文库、薛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福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库、薛天凤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潘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计息期间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利息5分,2016年7月1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张文库、薛天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8万元,后又借款2.2万元,共计13万元,约定于2016年7月10日前还清,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予偿还借款。另查,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诉前查封了被告薛天凤名下的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恒基学府第4号楼2单元503的房产(不动产证号:BYQ20120700521,面积67.9平方米)。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婚姻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据。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一节,因借条中未载明利息,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于原告按月利率2%计算借期内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二被告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16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逾期利息。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又同在借条上签字,故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文库、薛天凤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库、薛天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连带返还原告潘策借款13万元及利息,计息期间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