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504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王庆博与高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博,高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504民初2840号原告:王庆博,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被告:高英,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庆博与被告高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2018年6月27日,原告王庆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庆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公告费三百元,由原告王庆博负担。审判长刘兰兰人民陪审员潘麦丰人民陪审员乔晓光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董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